2021年1月19日 星期二

全市首例“個人破產”!

 個人債務集中清償案件




類似於“個人破產”,柯城法院依據債務人朱某、程某的書面申請,結合債務人朱某、程某在執行案件中的實際履行能力。朱某、程某被責令接受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浙江南孔律師事務所被指定為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的經辦人。




根據《浙江法院關於個人債務(類似個人破產)集中清算的指導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朱某夫婦無償債能力,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只需償還貸款本金即可,利息部分免除還款義務。這個案子的故事




2014年2月以來,朱某夫婦先後向浙江泰隆銀行商業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浙江江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閩台銀行商業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個人貸款、為他人擔保等管道借款,欠下巨額債務。經法院判決書確認,他們進入法院執行程式,債務本金高達169萬元,債務本息合計250餘萬元。江山市朱某夫婦唯一的一套房子被法院拍賣,拍賣收入為137.3萬元。經調查,他們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朱某夫婦年近六旬,家庭收入長期無法維持生計,實在無力償還剩餘的巨額債務。朱鎔基夫婦向柯城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後,柯城法院民事二審庭法官王麗靜和執行局副局長毛義東認真研究判斷。通過兩部門的銜接配合,他們多次組織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最終所有債權人都同意了債務人的還款計畫。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制度是什麼?




個人債務集中清償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執行制度和和解參與分配理論,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發展起來的一種債務清償管道,個人破產的原則和精神。




對於誠實不幸的個人債務人來說,這可以保證他們的基本生存需要,避免不合理、過多的債務訴求帶來的危害,保證他們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從而營造容忍失敗、鼓勵創新的社會氛圍。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制度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實現了債權人的公平清償,避免了因執行不力帶來的法律風險。它還為大量“不能執行”案件提供了制度退出路徑,並與執行制度相配合,形成了“懲罰性不誠實債務人,寬容誠實債務人”的新型債務清償模式。




柯城法院通過建立執行程式與個人債務清償程式的銜接機制,不斷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建設“信用示範都市”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使信用成為激發柯都市新經濟活力的重要支撐增强經濟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提高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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